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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函詢「地方政府針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裁罰案件,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 8條及 第18條規定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11.22. 法律字第106035127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主旨:有關貴部函詢「地方政府針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裁罰案件,是否適用行政罰
       法第 8條及第18條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6年10月16日衛授食字第1062004394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乃係規定行為人因不瞭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進而
       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仍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然其可非難性程度較低
       ,故規定得按其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立法理由參照)。揆諸立法原意,所謂「不
       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
       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
       所認知。是以,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違法性認識),應無本法第 8條
       但書適用之餘地(本部99年 2月22日法律字第0999005633號函參照)。又本條但書所
       稱之「按其情節」,乃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例如依行為人之社會
       地位及個人能力,於可期待運用其認識能力,是否能意識到該行為係屬不法,並於對
       該行為之合法性產生懷疑時,負有查詢義務(洪家殷著,「論行政罰之禁止錯誤-以
       行政罰法第 8條之評析為中心條」,收錄於東吳法律學報第20卷第 4期,第19頁及第
       42頁;最高行政法院 100年度判字第1055號及98年度判字第 546號判決參照)。倘行
       為人並非「不知法規」,縱屬初犯,仍無前開但書有關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之適用(
       本部 105年 2月23日法律字第 10503503620號函參照)。
     三、次按本法第18條第 3項規定:「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
       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
       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
       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係針對裁處機關適用本法定有「減輕」(
       如第 9條第 2項及第 4項)或「同時定有免除處罰」之規定(如第 8條但書、第12條
       但書及第13條但書規定)而予以減輕處罰時,為避免行政機關適用上開規定有恣意輕
       重之虞,所為統一減輕標準之規定(本部 101年 8月29日法律字第 10100150220號函
       參照)。
     四、本件來文所附 2份行政處分書,未敘明受處罰者如何不知法規及符合本法第 8條但書
       所定得予減輕或免除處罰之事由及認定依據,即逕引該條予以減輕,處分理由尚有未
       足;至於具體個案是否確有不知法規而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仍須由各裁罰機關依個
       案予以審認及裁罰(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 00376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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