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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函詢行政罰法第26條所揭示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刑罰優先原則,於刑法沒收犯罪所得 是否亦有適用乙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12.13. 法律字第106035149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行政罰法第26條所揭示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刑罰優先原則,於刑法沒
       收犯罪所得是否亦有適用乙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6年 8月15日府行法二字第1062903167號函。
     二、按 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105年 7月 1日施行)前之刑法,沒收為刑罰中之從刑
       ,原則上不得獨立科處,僅能附隨主刑科處。復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
       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
       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
        1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
       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 2項)。」故合併上開兩項規定觀察,如主刑已科處「緩刑」,縱法院併宣告「
       沒收」,行政機關僅不得就法院宣告沒收之物再裁處「沒入」,但仍得依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合先敘明。
     三、次按上開修正後之刑法第 2條修正理由所示:「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
       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
       性,而非刑罰(從刑),…」此一修正並不影響原先行政機關於法院宣告沒收後,仍
       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之結論。綜上,如本案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
       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來函說明一所述,貴府衛生局於 104年12月31日裁
       處罰鍰,嗣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 106年 4月12日為緩刑之裁判並宣告沒收確定,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 2項規定,行政機關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故
       貴府衛生局於 104年12月31日裁處之罰鍰處分,自無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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