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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12.27. 環署水字第1060102102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主旨: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
    公告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分類、定義,詳如附件。
     二、事業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區外之認定,以放流口所在位址為準;無放流口
       者,以事業所在位址為準。
     三、事業同時符合二以上之事業分類及定義者,應分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法規對
       各該業別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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