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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等機關函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6.03. 金管銀(五)字第094001272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6月3日
主旨:有關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等機關函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
,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4年 5月12日研字第0940001847號函檢送94年 5月 4日召
開研商「有關調查機關查詢銀行客戶資料相關問題」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依法查調 OBU之客戶資料,應逐案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函請銀
行 OBU配合辦理。至於其他各機關函查銀行 OBU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應依本會94年
3 月 2日金管銀(一)字第0948010240號令規定之程序辦理。
三、本會93年11月 9日金管銀(五)字第0938011857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12.29. 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170號函發布,自106年12月
29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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