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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函詢「公有土地上定著之私有建物及附屬設施群,自興建完竣已逾50年者,公產管理機 關於出售該公有土地時,應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辦理疑義」一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6.11.03. 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1233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1月3日
    主旨:有關函詢「公有土地上定著之私有建物及附屬設施群,自興建完竣已逾50年者,公產
       管理機關於出售該公有土地時,應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辦理疑義」一事,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 105年 7月27日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
       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
       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其係因興建完竣達50年以上之建造物,即可能具有指定為
       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潛力,爰本條之適用要件如下:
      (一)屬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二)建造物興建完竣已逾50年。
      (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進行處分前。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2 項規定,此所稱
         處分,指法律上權利變動或事實上加以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而言。
     二、準此,所詢公有土地上定著之私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興建完竣雖已逾50年,而僅處
       分該公有土地,未及於該建造物者,尚非本法第15條規定適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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