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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以地方政府名義核准無償撥用之國民中小學校地,如該中小學校符合管理機關之要件者,得 以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該中小學校,毋須重新辦理撥用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5.04. 內授中辦地字第106003038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5月4日
    按各市(縣)所屬國民中小學校地,以地方政府名義核准無償撥用案件,如該校符合管理機
    關之要件者,請造具清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實際使用之國民中小學,以
    符實際,前經本部96年 8月 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9528號函釋有案。本案旨揭○○鄉有
    土地既經貴府為貴縣○○鄉○○國小校地需要,於93年 3月16日奉准撥用,請依上開規定辦
    理,毋須重新辦理撥用。
    附件:內政部96年 8月 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9528號函
     一、查行政院92年 7月28日院臺財字第 0920040706A號函示,為利地方政府興辦教育事業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申請撥用公有不動產,如該基金財務確屬困難,得以地方政府名
       義依土地法第26條、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辦理無償撥用在案。茲准財政部上開號函
       (按:96年 7月 4日台財產接字第 09630004301號函)略以,倘縣、市政府所屬學校
       具備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9條規定管理機關之要件,為符管用合一原則,得以學校
       名義申請無償撥用並登記為管理機關。
     二、貴市(縣)所屬國民中小學校地,業依上開行政院函示以貴府名義核准無償撥用案件
       ,如該校符合管理機關之要件者,請造具清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
       實際使用之國民中小學,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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