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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房屋稅條例」第15條及「土地稅法」第 6條規定,經教育部列為專案輔導之私立大專 校院自有房地自益信託,可免經申請繼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7.01.25. 台財稅字第106007302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月25日
    學校財團法人所設之私立大專校院經教育部依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或其他相關法規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將其原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 1項第 1款及土地稅減免
    規則第 8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房地,信託登記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其屬自益信託且房地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可免經申請繼續免
    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嗣信託關係消滅,辦理信託塗銷登記,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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