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E5%8B%9E%E5%B7%A5%E9%A1%9E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事業單位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工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如何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6.12.01. 勞動福3字第106013633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2月1日
    主旨:有關事業單位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工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副
       主任委員,如何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目的,係為支付勞工退休金預做準備,
       爰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 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 2%至15%範圍內,按
       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又為確保事業單位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係支
       付勞工退休金之用,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4條及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
       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條規定,應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查核後,由雇主
       會同該委員會之雇主代表主任委員及勞工代表之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之勞工日漸減少,
       考量事業單位尚未歇業,確實已無勞退舊制勞工可擔任監督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無法
       依上開規定簽署動支,為保障勞工權益,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本權責查明確認事業單位
       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目的確為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用,由雇主簽署(公司及負責人印
       鑑)動支準備金支付勞工退休金。
     三、上開兼復屏東縣政府 106年11月 6日屏府勞資字第 10677555300號函。另本部 105年
       4 月12日勞動福 3字第1050135298號書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