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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金融機構受理原住民開戶或變更戶名一事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2.01. 金管銀法字第106003226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2月1日
    主旨:關於金融機構受理原住民開戶或變更戶名一事,請轉知各會(社)員機構確實依姓名
       條例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姓名條例第 4條規定,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
       音並列登記,復依姓名條例第 5條至第 7條規定,國民依法令之行為,均應使用本名
       ,未使用本名者,無效或不予受理。爰有關金融機構受理原住民開戶或變更戶名一事
       ,倘當事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者,應以其完整姓名辦理;或依該部91年12月 4日台內
       戶字第 09100095151號函釋,得單獨使用中文為之。
     二、檢附內政部 107年 1月 8日台內戶字第1071200001號函影本一份,併請參考。
    內政部107.01.08台內戶字第10712000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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