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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請協助審視「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契約書範本」及「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書
範本」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2.06. 法律字第106035173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2月6日
主旨:有關函請協助審視「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契約書範本」及「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租賃
契約書範本」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6年 9月11日原民土字第1060057296號函。
二、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
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
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復依原住
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
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查民法第 765條規定:「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
涉。」是除依上開條例及辦法相關規定,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之承受人以原
住民為限外,其他有關處分、收益及使用等,基於所有權能之行使,應依民法、土地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故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除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違
反公序良俗外,當事人得自由約定私法上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三、有關「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契約書範本」部分:
(一)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
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87條第 1項定有明文。所謂通謀虛偽表示,係指表意人
與相對人相互明知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表意人之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
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最高法院48年
台上字第29號判例意旨參照);另但書規定所謂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係謂善意第三人固得主張其無效,但亦得主張為有效,若主張其有效時,則表意
人不得以無效加以對抗(王澤鑑著,民法總則,2008年10月修訂版,第 388頁)
。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之責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 21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該範本第 3條第 1項後段規
定:「復依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
表示無效。」本為法律禁止規定,是否置於注意事項即可?且該範本第 3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未一併引述民法第87條第 1項但書規定,是否易誤會通謀虛偽意思
表示之法律效果對任何人皆屬無效?又該範本第 3條第 2項所定情形,是否所有
具體個案均符合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要件,而得逕予於契約中明定一律為通謀虛
偽意思表示?不無疑義。
(二)買賣契約書範本第16條第 2項內容,是否指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買賣與消費關係(
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有關(消費者保護法
第 2條第 3款規定參照)?請貴會審酌釐清。
四、有關「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書範本」部分:
上開範本第16條及第18條與租賃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第 8點及第 9點內容,是否
指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租賃與消費關係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第 2條第 3款規定參照)?
租賃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第 7點第 3款所列契約書條款次是否正確?併請貴會審
酌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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