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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業務過失傷害之醫療糾紛,移付懲戒適法疑義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7.01.30. 衛部醫字第107166044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月30日
主旨:有關醫師業務過失傷害之醫療糾紛,移付懲戒適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6年 9月15日中市衛醫字第1060092472號函。
二、查行政罰法第 1條立法說明略以:「本法所稱之行政罰,係指行政秩序罰而言,不包
括『行政刑罰』及『執行罰』在內。至『懲戒罰』與『行政罰』之性質有別,懲戒罰
著重於某一職業內部秩序之維護,故行政罰之規定非全然適用於懲戒罰。」又參照法
務部96年 8月 9日法律決字第0960700579號函(參本部96年 8月14日衛署醫字第0960
211513號函,諒達)說明二之(二)略以:「行政機關對於專技人員之懲戒縱非屬行
政罰,為落實法治國家原則,如比例原則及法安定性原則等,為懲戒時自得視具體個
案情形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三、次查醫師法第25條規定之懲戒罰,係以具特定身分之醫師為對象,著重於專門職業者
本身紀律性之要求,與刑事罰及行政罰之法律依據、規範目的、處分之構成要件、處
分內容均不相同,爰醫師業務過失傷害之醫療糾紛,應依 107年 1月24日公布修正之
醫療法第82條規定辦理(本部 107年 1月26日衛部醫字第1070103026號函,諒達),
而非醫師法第25條第 2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之適用要件。
四、如行政機關基於維護專門職業者之紀律,對於醫師業務過失傷害之醫療糾紛處予懲戒
,應以符合醫師法第25條第 1款所定之「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之要件移
付,其裁處時效應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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