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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關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是否屬重大改變情形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7.02.13. 工程企字第107000474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2月13日
    主旨:機關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是否屬重大改變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 2項規定:「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
       ,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本法施行細則
       第56條:「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第二次
       招標之規定。」
     二、次查本會88年 8月 4日(88)工程企字第 8810727號函略以:「流(廢)標後修改招
       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原則上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
       二項之規定,但若招標文件中僅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之數量有增加或減少,無新增項
       目之情形,經採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
       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
     三、另招標期限標準第 7條第 2項:「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
       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前揭「重大改變」,由招標
       機關依是否影響廠商投標意願之原則判斷之,如未涉及廠商資格之放寬或招標標的數
       量之明顯變更者,非屬重大改變,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本會88年 8月30日
       (88)工程企字第 8812328號及97年 9月 1日工程企字第 09700349420號函,並請查
       察(前揭三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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