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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員配合消防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擔任防火管理講習訓練教官,是否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14條之 3所稱之兼課行為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7.02.06. 消署預字第10711019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2月6日
主旨:為消防人員配合消防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擔任防火管理講習訓練教官,是否屬公務員
服務法第14條之 3所稱之兼課行為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7年 1月26日部法一字第1074301099號書函(檢附影本)辦理兼復貴局
106 年12月28日南市消人字第1060029127號函。
二、上開銓敘部來函說明三略以,消防機關消防人員擔任防火管理講習訓練教官,如係應
邀就所掌業務講授相關課程,並經服務機關許可,應屬執行職務之行為,尚非公務員
服務法第14條之 3所稱兼任教學工作。
三、查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第10點針對防火
管理人初訓(包括消防常識及火災預防 2小時、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 4小時
、員工教育與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3小時、消防防護計畫 2小時、測驗 1小時)及複訓
(防火管理對策 2小時、教育訓練 3小時、測驗 1小時)課程內容定有明文,該等課
程均屬推動防火管理政策相關範疇,爰經服務機關許可配合消防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
擔任防火管理人訓練教官,應符前揭銓敘部書函說明內容,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之 3所稱之兼任教學工作。至該訓練教官應以何種假別前往講習,宜由貴局本於權責
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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