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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防杜不實認領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03.08. 台內戶字第107120020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3月8日
     一、案係行政院 106年12月20日召開「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第二屆第 4
       次會議」,有關報告案第 3案「關於戶政機關認領程序可能造成人口販運,影響兒童
       權益之檢視」專案報告 1案之決定略以,請本部就現行認領登記非全面要求提憑血緣
       關係鑑定證明文件之戶政作業,進一步研議降低不實認領案件之未來工作重點、措施
       及對策,以落實兒少權益保障。
     二、有關防杜人口販運及人口買賣 1節,按本部 106年12月15日召開研商「戶政機關辦理
       認領登記程序及應備文件須否調整事宜」會議決議略以,戶政事務所受理認領登記案
       件,如發現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年齡差距顯不符常理,或辦理協同認領登記時有可疑
       之異狀,可能涉及人口販運或人口買賣,認有必要時,得請求警政、移民等有關機關
       協同查訪,進行通報(本部 107年 1月 3日台內戶字第1061204497號函諒達)。又為
       避免無血緣關係之人規避民法收養規定,逕以不實認領方式辦理戶籍登記,以進行人
       口販運,併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請於機關網站、電子字幕機、液晶螢幕電子媒體等,加強宣導認領登記應符合民
         法第1065條第 1項之規定,並請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辦非婚生子女認領登記
         案件時,主動提醒當事人,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未具親子血緣關係者,因未符民
         法規定,不予受理戶籍登記,已為登記者,依戶籍法第23條,該戶籍登記事項自
         始無效,應為撤銷登記,以防杜不實認領。
      (二)戶政事務所受理生父母未提憑親子血緣鑑定證明文件之認領案件時,應先行查證
         生母與認領人之出入境情形,倘認生母受胎期間無自認領人受胎之可能者,宜請
         其提憑親子血緣鑑定證明文件,始予受理;倘有其他事證,認生母受胎期間無自
         認領人受胎之可能者,亦同,以防杜不實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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