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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建議文物保管一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6.05.12. 文資物字第106300494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5月12日
主旨:有建議文物保管一事。
說明:
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管理
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前項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之古物,建立
清冊,並訂定管理維護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本部業研訂「公有古物管理
維護辦法」草案(附件 1),爰依文資法指定之公有古物依上開辦法管理維護,另寺
廟等私有古物如接受政府補助亦應依上述辦法規定辦理。
二、有關古物分級指定專業審查一事,各級主管機關依「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附件 2)規定之國寶、重要古物、一般古物指定基準分級審查;其規定指定程序為
實物勘查、審議會審議並作成指定處分之決議、辦理公告等,其中實物勘查及審議會
議皆規定需有三分之二專家委員參與。
三、另臺灣百年宮廟文物應列冊維護管理一節,本局刻正推動縣市政府辦理轄下文物普查
,寺廟、宗祠等文物亦列入普查實施對象,檢附「文物普查列冊追蹤作業應注意事項
」供參。(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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