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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歷史建築之寺廟,其申請使用執照疑義一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6.06.23. 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664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23日
主旨:有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歷史建築之寺廟,其申請使用執照疑義一事。
說明:
一、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規定:「為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
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
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次按古
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4條、第 5條
及第 6條分別規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於適用建築、消防相關
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外,應基於該文化資產
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
關為審查前條因應計畫,應會同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
防主管機關為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竣工時,由主管
機關會同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核准
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
二、準此,經登錄為歷史建築之寺廟依建築法第96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於申請核發執照
過程中,如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得依前揭規定辦理。至於所詢個案是
否不受建築、消防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仍請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
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2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土地使用、建
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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