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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 1項辦理注意事項一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6.06.19. 文授資局蹟字第106300636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19日
主旨: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 1項辦理注意事項一事。
說明: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進入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之審議程序者,為
暫定古蹟。」,另同法第61條第 5項規定「進入史蹟、文化景觀審議程序者,為暫定
史蹟、暫定文化景觀,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二、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聚落
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相關規定,指定或登
錄程序起始於現場勘查。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 1項所稱暫定古蹟之起算,應自
主管機關發文辦理現場勘查通知書之日起算。
三、有關辦理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登錄作業,
敬請於現場勘查通知單上,併同載明文資法第20條第 1項暫定古蹟規範內容,俾使所
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獲得相關完整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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