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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0條第 1項執行疑義」一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6.07.2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810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7月27日
    主旨:為貴局函詢「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0條第 1項執行疑義」一事。
    說明:
     一、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00條第 1項規定:「私有古蹟、歷史建築、
       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次按古
       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條規定:「主管機關對審議指定之古蹟,應辦理公告。前
       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二、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準此,本法第
        100條第 1項所稱「古蹟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遺產稅之範圍,當係指主管機關依
       上開辦法第 4條規定所公告「古蹟所定著土地之範圍」之具體面積。
     二、爰有關都市計畫劃定之「保存區」是否屬本法第 100條第 1項規定適用之範圍,請參
       照前揭規定及說明認定之。
     三、至所詢市定古蹟「大龍峒保安宮」係於民國74年 8月19日由內政部公告指定為古蹟,
       惟公告資料如未載明古蹟定著土地之地號者,則主管機關即應依本法、前揭古蹟指定
       及廢止審查辦法及相關規定,本職權就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蹟及地號予以確
       認後並公告之,俾利於該古蹟之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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