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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有關文化資產審議會運作相關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6.07.13. 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47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7月13日
    主旨:所詢有關文化資產審議會運作相關疑義乙案。
    說明:
     一、按大法官釋字第 577號解釋理由書明文表示:「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
       已發生事件」,原則上不得適用,是謂法律適用上之不溯既往原則。所謂「事件」,
       指符合特定法規構成要件之全部法律事實;所謂「發生」,指該全部法律事實在現實
       生活中完全具體實現而言。」。
     二、有關「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修正草案刻正辦理修正發布,於該準則修正發
       布前已組成之審議會及聘任之審議委員,依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其任期得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惟「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發布生效後,於審議原住民族文化
       資產所涉之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等事
       項時,仍應組成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之。
     三、另有關貴府提及目前僅有單一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就專業審議之修法精神而言,顯
       有未符,建請貴府未來仍應依修正後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三條規定「
       ……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文化資產類別組成二個以上審議會。」,組成專業分工之審
       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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