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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業公告為文化資產之建物可否再逕列為暫定古蹟疑義一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6.07.10. 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23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7月10日
主旨:有關函詢業公告為文化資產之建物可否再逕列為暫定古蹟疑義一事。
說明:
一、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 1項、第 2項規定:「進入第17條至第19條所稱之審議程
序者,為暫定古蹟。」、「未進入前項審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
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具文化資
產價值之建造物,於經指定登錄前或審查期間遭到毀損之情事發生,爰規定進入古蹟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審議程序之建造物為暫定古蹟,或未進入審議程
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依同法條第 3項規定「暫定古
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以保全文化資產。
二、爰所詢已公告為文化資產之建造物可否逕列為暫定古蹟一事,仍請就具體個案依前揭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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