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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條規定應組成二個以上審議會之疑義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6.08.31. 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963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8月31日
    主旨:有關「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條規定應組成二個以上審議會之疑義案
       。
    說明:
     一、按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視專業審議需要,依本
       法第 3條規定之文化資產類別組成二個以上審議會」,係為達專業審議之修法精神,
       其立法理由在於考量「古物」雖屬有形文化資產,惟其審議專業需求,較與無形文化
       資產相近,各地方主管機關實務上亦多將置於無形文化資產審議會中討論,爰修正為
       視「專業審議」需要組成「二個以上」審議會。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條第 1項規
       定,本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均為中央主管機關,爰農委會就「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是否再分別組成二個審議會,應由農委會本於主管機關之權
       責視業務需要決定為宜。
     二、另有關所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如依據文化資產審議
       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之新規定修正後,既有任期未屆滿之審議委員會委員是否必須立即
       改聘事,按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係於 106年 7月27日修正發布,惟修正發
       布前已組成之審議會及聘任之審議委員,依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其任期得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參見本部 106年 7月13日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474號函釋)。至所
       詢「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是否有權審議自然紀念物事,因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
       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農委會,前述事項仍宜由農委會本於權責自行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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