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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國有財產法等相關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6.09.05. 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983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9月5日
    主旨:有關國有財產法等相關疑義乙案。
    說明:
     一、按國有財產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爰有關定著於國有土地之文化資產,非屬私有或地方所有
       之財產,是否屬國有財產法第2 條之國有財產,自應依該條認定之。惟因本部非國有
       財產法之主管機關,故具體個案財產之歸屬仍請逕洽該法主管機關審認之。
     二、次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
       群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第8 條第 1、 2項規定「本法所稱公有
       文化資產,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之文化資產。」「公
       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主
       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爰有關文化資產管理維護責任之認定應依上述規
       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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