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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暫定古蹟得否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第 1項規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6.12.04. 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1385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2月4日
主旨:有關「暫定古蹟得否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第 1項規定疑義」一案。
說明:
一、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20條第 1項至第 3項規定:「進入第17條至第19
條所稱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古蹟。未進入前項審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
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
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第23條第 1項規定:「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
項: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三、防盜、防災、保險
。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第30條第 1項規定:「
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補助之。」。
二、建造物經依文資法第20條第 1項或第 2項規定為暫定古蹟者,於審議期間,因建造物
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上開規定負有管理維護之責,主管機關依同法第30條第 1
項規定,就屬私有之暫定古蹟,於必要時得補助其管理維護所需經費。至具體個案之
管理維護是否有補助必要及其補助事項內容等,請本於權責自行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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