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申請指定古蹟不足是否可續審歷史建築之疑義」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6.12.04. 文授資局蹟字第106301381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2月4日
主旨:「申請指定古蹟不足是否可續審歷史建築之疑義」案。
說明:
一、查 105年 7月27日修法前後之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歷史建築
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等,均未規定於提報或申請為古蹟指定時,若經審議認定不
符合古蹟指定之要件,仍必須續審是否符合登錄為歷史建築。
二、且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原意,審議會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條
規定之文化資產類別,分別辦理各類別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不得以同一案由,對
於同一標的進行 2類別以上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如是否具有古蹟、歷史建築或聚落
建築群價值)之審查。
三、是以,倘文化資產審議會決議個案不指定古蹟後,無法令規範必要續行審議該個案是
否登錄歷史建築。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