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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製造地於香港之中國大陸鞋類商品,其生產國別標示「香港」,如經進口地關稅局認定
原產地為「香港」者,與鞋類商品標示基準規定並無不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2.02.05. 經商字第102022249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2月5日
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5條第 1項、第 2項規定,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貿易,得以直接方
式為之。…。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
、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又「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
標準」規定,進口貨品原產地由進口地關稅局認定之。是以,本案進口鞋類商品,如經進口
地關稅局認定原產地為「香港」並標示之,與鞋類商品標示基準規定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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