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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善屆滿後未完成改善之處分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1.08. 環署水字第107000195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月8日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6年12月 8日高市環局稽字第10642255300 號函辦理。
二、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加重點數部分對於限期未完成改善者,以
主管機關前次通知應完成改善之限期日數 1日 1點計算,其係考量給予限期改善之目
的在於給予違規業者合理之時間完成改善,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對於限期
改善屆滿後未完成改善者,表示該違規業者並未積極就違規內容改善,忽視水污染防
治法所給予之義務與責任,故對於該不依循水污染防治法義務之行為應加重處分,以
督促業者確實依規定辦理,以符法紀。
三、承上,本案對於限期改善屆滿後仍超標之行為,加重處分係因該違規業者不遵循改善
之命令,而非認定限改期間每日均超過放流水標準而加重點數,故應加計20點( 8月
4 日至 8月23日)後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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