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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苗栗縣遙控無人機飛航管理辦法」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2.13. 法制字第107025026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2月13日
    主旨:有關「苗栗縣遙控無人機飛航管理辦法」乙案,本部法制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7年 1月 8日標準三字第1075000140號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辦法第 2條:
         依地方制度法(下稱地制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
         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查行政院於 106年11月 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第99條之14第 1項第 5款規定「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五、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其立法說明略以「考
         量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區域人群聚集,產生危害生命與財產安全之風險等級
         較高,爰參酌日本航空法第 132條之 1,於第 1項第 5款定明不得於人群聚集或
         室外集會遊行上空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故除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依
         草案99條之14第 2項及第 3項規定申請核准、許可及同意外,原則上係禁止於人
         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而本條規定「本辦法『適
         用』於本縣轄區地表高度 400呎以下之建築物外開放空間之『集會』、『活動場
         所』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其與上開民用航空法草案規範意旨似有扞格,
         則上開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完成立法程序,依上開地制法規定,恐生
         牴觸法律而無效之問題,故本條規定之適用範圍,建請再酌。
      (二)辦法第 4條:
         依地制法第28條第 2款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應以自治條例定之。查本條第 2項規定,於苗栗縣轄區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
         動,申請單位和申請人應對該活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第 3項並規範應投保之
         範圍及最低金額,因其屬創設及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以自治規則
         定之,恐有牴觸上開地制法規定之虞。
      (三)辦法第 5條:
         本條第 1項規定「遙控無人機飛航應於本府許可之範圍及時段內為之」,惟該許
         可之範圍及時段為何?是否由苗栗縣政府另行公告?建請釐清定明。
      (四)辦法第 6條:
         本條序文建議修正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俾使
         文義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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