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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發給之獎勵金,其所得稅徵免及扣繳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6.03.10. 台財稅字第106005157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3月10日
貴部(編者註:勞動部)依「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發給之獎勵金
,其所得稅徵免及扣繳規定如下:
(一)受獎機關(構)為營利事業,該獎勵金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之
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減除,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二)受獎機關(構)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 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
體,該獎勵金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
所得稅,並參照本部92年 3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889號函規定,該機關團體領
取之獎勵金如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該獎勵金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三)本案獎勵金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貴部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
同法第89條第 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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