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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君及其配偶依「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規定購入專
案住宅(含基地)供自住使用,嗣出售該專案住宅,依所得稅法第 4條之 5第 1項第 1款計
算自住房地持有期間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6.01.13. 台財稅字第105046173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月13日
主旨:納稅義務人○君及其配偶依「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規定
購入專案住宅(含基地)供自住使用,嗣出售該專案住宅,依所得稅法第 4條之 5第
1 項第 1款計算自住房地持有期間疑義。
說明:
二、○君原有自住房屋因臺北市政府辦理土地區段徵收遭拆除後,因符合旨揭計畫之拆遷
戶條件並於 105年 1月 1日以後取得該府配售之專案住宅供自住使用,嗣出售該專案
住宅,依所得稅法第 4條之 5第 1項第 1款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得比照房地合一課
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5點第 1項第 3款規定,將拆除之自住房屋持有期間合併計
算,所併計之期間並應符合上開所得稅法同條項款各目規定條件。
三、另○君之配偶依旨揭計畫申請增加配售取得之專案住宅,倘其非為該被拆除之自住房
屋所有權人,嗣將另增購之專案住宅出售,於依所得稅法第 4條之 5第 1項第 1款規
定計算持有期間時,應以其持有該出售專案住宅之期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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