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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第48條授權訂定之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中「安遷救助」是否需檢附「合法房屋證
明」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03.19. 內授消字第107082163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3月19日
主旨:函為災害防救法第48條授權訂定之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中「安遷救助」是否需檢附「
合法房屋證明」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07年 3月 9日衛部救字第1070106415號函函轉責府 107年 3月 1日
府社救字第 1070033181B號函辨理。
二、依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4條第 1項規定,受
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給予「安遷救助」;又同條第 3項規定「受災戶」係
指於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查其立法意旨係於災害發
生時即已於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且住屋毀損達同條第 1項之程度者,始
為本標準住屋毀損安遷救助之適格對象,未涉有無違反建築法規之情形,爰無需檢附
「合法房屋證明」之規定。
三、因此,本案請參酌上開立法意旨及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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