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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民眾黃○○先生以利害關係人身分陳情更正鄭○○先生姓氏為「林」姓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5.23. 法律字第107035071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5月23日
    主旨:有關民眾黃○○先生以利害關係人身分陳情更正鄭○○先生姓氏為「林」姓乙案,復
       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7年 4月 2日台內戶字第1070408827號函。
     二、有關出生登記申請書所附協議同意書約定從父姓或母姓以外之姓,是否屬於74年 6月
        3日修正前民法第1059條第 2項但書「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乙節:按74年 6月 3
       日修正前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從父姓(第 1項)。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另有
       約定者,從其約定(第 2項)。」婚生子女之從姓區分為嫁娶婚之子女從父姓,招贅
       婚之子女從母姓,但得約定從贅夫之姓(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三人合著,親屬法
       ,2007年 9月,頁 402參照)。則如出生登記申請書所附協議同意書非約定從父姓或
       母姓,而係約定從父姓或母姓以外之姓者,非屬74年 6月 3日修正前民法第1059條第
        2項但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之情形。
     三、有關黃○○先生(下稱黃君)得否依戶籍法第46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更改鄭
       ○○先生(下稱鄭君)之姓氏,所涉姓名條例第13條及戶籍法第46條適用疑義乙節:
       按姓名條例第13條前段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
       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另按戶籍法第46條規定:
       「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
       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
       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亦同。」有關貴部意見略以,姓名更正登記應以本人為申
       請人,惟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且危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時,得由原申請人或利害關
       係人為申請人,本部尊重貴部意見。至於本案黃君得否以利害關係人申請更改鄭君之
       姓氏,係屬事實認定,宜由貴部本於職權卓處。
     四、有關戶政事務所得否逕行更正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乙節:按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
       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第48條之 2規定:「下列戶籍登記,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本件
       鄭君出生登記之姓氏為父姓及母姓以外之第三姓,如其未自行申請改姓,戶政事務所
       是否須催告其申請?又若經催告仍不申請者,得否由戶政事務所逕行更正登記其姓氏
       ?因涉及戶籍登記行政實務,宜由貴部依具體個案本於職權審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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