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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設置數個未達管制量之室外固定式儲槽,惟合計達管制量者,其適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 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7.06.05. 消署危字第107110886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6月5日
    主旨:所詢設置數個未達管制量之室外固定式儲槽,惟合計達管制量者,其適用公共危險物
       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疑義 l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7年 5月28日雲消預字第1070006567號函。
     二、消防法第15條第 1項:「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
       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同條第 2項:「前項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
       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故針對公共危險物品場所,
       應於界定場所用途及範圍後,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
       辨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檢討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規定,先予敘明。
     三、本案依貴局所提供圖面資料,室外儲槽若設於製造或處理場所範圍時,如係屬製程之
       一部分,應與場所內其他公共危險物品合併計算管制量並檢討一日處理量;至非屬製
       程之一部分時,因製造或處理場所原則係以一棟或一連續工程(室外)進行認定,故
       場所內不得設置以儲存為目的之固定式儲槽。另倘係個別設置於室外且未達管制量,
       尚無管理辦法室外儲槽場所規定之適用;惟如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時,建議參照管
       理辦法第38條規定,於儲槽周圍設置防液堤,以強化廠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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