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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當事人(兄、姊)因被認領、準正辦理出生別變更登記後,由受理地之戶政事務所依職 權逕為變更關係人(弟、妹)之出生別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06.14. 台內戶字第107120220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6月14日
    主旨:有關當事人(兄、姊)因被認領、準正辦理出生別變更登記後,由受理地之戶政事務
       所依職權逕為變更關係人(弟、妹)之出生別 1案。
    說明:當事人因被生父認領或因生父母結婚而準正取得婚生子女身分,經重新計算出生別辦
       理出生別變更登記後,衍生關係人(弟、妹)之出生別須隨同變更時,考量當事人(
       兄、姊)辦理出生別變更登記,關係人(弟、妹)出生別須隨同變更之事實明確,出
       生別變更登記尚不影響第 3人之權利,且戶籍登記係就已符合法律規範之身分或行為
       予以登記,以昭公示,爰基於正確戶籍資料及簡政便民,得比照本部 106年 8月 1日
       台內戶字第1060423549號函,由受理地之戶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變更關係人(弟、妹
       )之出生別,並於職權登記後,由關係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通知其換領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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