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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
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
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 7條及「
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7.07.17. 台財稅字第107040048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7月17日
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
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
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 7條及土地稅
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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