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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雨水下水道箱涵遭管線橫越致影響排水問題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07.25. 內授營環字第107081267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7月25日
一、復貴府 107年 6月 6日新北府水雨字第1071038740號函。
二、下水道法第31條所處罰之行為,包含「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
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本部 100年10月21日台內營字第1000199102號函已說
明下水道之箱涵屬下水道主要設備;至於毀損、不堪使用,則必須就事實而定,例如
箱涵損傷程度及後續影響等;旨揭行為是否屬發生危險之情形,則須依據行為認定是
否造成危險狀態而判斷。
三、來函所稱之下水道遭管線橫越之情形,是否違反下水道法第31條,應依據個案情形認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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