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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有關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
所等提供長期照顧服務免徵營業稅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7.08.03. 台財稅字第1070061997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3日 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期照顧服務之機關
(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第62條規定繼續提供之長期
照顧服務,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