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關於貴事務所來函詢問,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蒐集特定時間點之全部特定大專院
校系所使用者資料及對話歷程,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
規定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7.17. 法律字第107035099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7月17日
主旨:關於貴事務所來函詢問,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蒐集特定時間點之全部特定
大專院校系所使用者資料及對話歷程,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益思 ( 107)字第062601號函。
二、關於貴事務所來函詢問「對話歷程」是否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所稱之
通訊內容,或為「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而須另符合通保法或刑事訴訟法等其他
規定乙節,參酌最高法院第107 年 5月30日 106年度台非字第 259號判決意旨,通保
法規範之通訊監察,重在過程,應限於「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訊內容,不包含「過
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偵察機關如欲取得「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應適用刑事
訴訟法,依刑事訴法搜索扣押相關規定為之,合先敘明。
三、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
處理,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又警察
法第 9條第3 款、第 4款規定:「警察依法行使左列權力:....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刑事訴訟法第230 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一、警察官長。....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第 1項)。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
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第 2項)。....」刑事訴訟法第 231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
,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一、警察。....三、依法令關於特定
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第 1項)。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第 2項)。....」是警察機關基於
刑事偵查(代號 025)之特定目的,並於執行上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
料之蒐集,尚與個資法無違。惟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
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條第1 項規定
參照)。本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為犯罪偵查需要,要求提供特定時間點之全部特定大
專院校系所使用者資料及對話歷程,是否屬於對於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宜
洽請該警察機關進行說明,如有必要,再請洽內政部警政署表示意見。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