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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鄧○○君陳情○○國際通運有限公司疑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權責機關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7.17. 法律字第107035088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7月17日
主旨:關於鄧○○君陳情○○國際通運有限公司疑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權責機關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7年 6月 1日北市法服字第1076007970號函。
二、按由於各個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屬中央者,有屬地方者,而個人資料之
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
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查○○國
際通運有限公司所營業務有國際貿易業、批發業、零售業、倉儲業等,依本部報請行
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列表所示,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經濟部。又消費爭
議涉及個人資料保護之情形,屬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消費者
保護法第 3條第 1項第13款),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擔任處理(消費者保護法第 6條規定);且貴局為研議物流業者貨到付款衍生消
費爭議問題,業於 106年10月31日及11月23日邀請包括○○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之物流
業者開會討論,故本件有關物流業者貨到付款消費爭議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情形,貴局
並非全無受理權責。至本件貴局與經濟部間之權責劃分,則應依貴局與經濟部原對該
事業監管權責之(消費者保護)業務分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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