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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向戶政機關申辦法院判決離婚、死亡(含死亡宣告)及出生地
登記適用電子簽章法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7.13. 法律字第107035093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7月13日
主旨:有關民眾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向戶政機關申辦法院判決離婚、死亡(含死亡宣告)及
出生地登記適用電子簽章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7年 5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71201984號函。
二、按電子簽章法第 4條第 3項與同法第 6條第 3項及第 9條第 2項所定「得依法令或行
政機關之『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文書、書面、簽名或蓋章適用者」,各機關若
欲就特定事項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應分別依法令或公告排除各自業管之申請事項及
文件。次按本部91年 3月21日法律字第0910700139號公告「與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
」應排除電子簽章法之適用,係指民法就親屬關係與親屬間之權利義務設有應以書面
或書面約定等相關規定之文書而言,例如結婚之書面(民法第 982條)、夫妻以其本
姓冠以配偶之姓之書面約定(民法第1000條第 1項)、夫妻財產制訂立、變更或廢止
之書面(民法第1007條)、兩願離婚之書面(民法第1050條)、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之
書面約定(民法第1059條第 1項;本部 107年 6月14日法律字第 10703508490號函參
照)、父母同意子女被收養之書面(民法第1076條之 1第 2項)、養子女從養父姓、
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之書面約定(民法第1078條第 2項)、收養之書面(民法第10
79條第 1項)、合意終止收養之書面(民法第1080條第 2項)、委託監護之書面(民
法第1092條)等。本件來函說明三所詢,法院判決離婚、死亡(含死亡宣告)及出生
地等戶籍登記事項倘由民眾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辦,是否屬本部上開公告應排除於
電子簽章法有關文書、書面或簽名或蓋章適用項目乙節,查法院判決離婚、死亡、死
亡宣告及出生地等事項,於民法未訂有應以書面或書面約定等相關規定,故自非屬本
部91年 3月21日公告應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對象。準此,就上開事項之戶籍登記,
是否依戶籍法第27條、第28條規定推動旨案,仍請貴部本於權責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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