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函詢事業上傳水質水量自動連線監測(視)設施不實數據,「水污染防治法」對於其處分、 改善方式及期限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7.24. 環署水字第107005910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7月24日
     一、依據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107年 6月 4日彰環水字第1070024601號函
       辦理。
     二、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
       依所定期限及審查流程完成自動連線監測設施設置,並依所定類別
       及格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料傳輸。其向地方主管
       機關連線傳輸自動監測數據,屬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課予事業之
       申報義務範疇,合先敘明。
     三、事業為「水污染防治法」規範主體。事業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之情事,主管機關應依
       「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移送司法機關。請貴局查明事業是否有明
       知而故意傳輸不實自動監測設施數據,依法辦理。至於裝置自動連
       線監測設施之設備廠商,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主體,如有涉
       犯刑法依違反刑法規定論處。
     四、承上,事業若無構成「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違反,惟管理辦法規
       定事業應裝設自動連線監測設施,並應維持正常功能,事業若有不
       當設置或管理,而上傳數據,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
       權所定管理辦法第13章自動監測(視)設施管理規定,應依該法第
       46條處分。
     五、針對貴局函詢不同違規態樣、核發狀態,其行政處分內容、改善方
       式及改善期限等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已核准復工(業):以不實監測紀錄值連線傳輸者,涉及違反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所定管理辦法第13章自動監測(
         視)設施管理規定,應依該法第46條處分。另如事後發現其申
         請復工(業)時,即以不實監測紀錄值提出申請,據此通過自
         動監測(視)設施確認報告書審查者,應另撤銷其核准復工決
         定。
      (二)尚在復工審查期間:於執行 168小時傳輸測試時上傳不實自動
         監測數據,並以不實監測紀錄值,作為自動監測(視)設施確
         認報告書申請資料者,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
         所定管理辦法第13章自動監測(視)設施管理規定,應依該法
         第46條處分,另駁回其自動監測(視)設施確認報告書申請。
     六、查「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罰規定略以:「…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
       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請貴
       局審酌事業違規情節、污染環境事實,並考量本案處分結果應避免
       其他自動連線監測事業仿效後,依法辦理。
     七、另承說明三所述,裝置自動連線監測設施之設備廠商,非屬「水污
       染防治法」管制及處分主體,惟建議主管機關爾後應針對該等設備
       廠商經辦之事業自動監測設施案件嚴加審查及稽查,以維護事業裝
       置自動監測設施數據之正確性及品質。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