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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 5點及第 7點規定所涉系統版更及採行系統通報前之補充 說明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08.06. 台內戶字第10704347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6日
     一、有關戶政事務所接獲出生通報資料,發現新生兒未受婚生推定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
       地區人民身分,及本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接獲出生通報資料,經查證新生兒
       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相關通報作法,前經本部 106年 1月24日台
       內戶字第1051204631號函頒修正「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並於本作業要點第
        5點及第 7點予以規定,又系統通報功能版更前,戶政事務所發現新生兒未受婚生推
       定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敘明事實狀況、法令依據並檢附出生通
       報等相關資料,函送移民署並副知本部戶政司。
     二、考量本部 106年 1月24日上揭函未就移民署所屬機關(單位)經查證新生兒具中華民
       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應通知戶政事務所之類型,律定採行系統通報前之因應作
       法。現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前揭函略以,無戶籍國民劉○○女士於○○○年○○月○○
       日在臺產下 1子,於○○○年○○月○○日方由劉○○先生至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
       所(以下簡稱士林戶所)申辦該子之出生登記,惟醫療院所誤登劉女士之國籍為菲律
       賓,經醫療院所更正後重新開立出生證明書,遲至 107年 7月4 日完成出生登記。經
       查該通報資料係由移民署取回,所轄臺北市服務站註記該名新生兒應至戶政機關辦理
       出生登記並且設籍,士林戶所因未接獲該筆出生通報,無法得知該名新生兒出生事實
       並查核其出生登記情形,是以完成出生登記時,已逾法定期間。
     三、本部為辦理上開要點第 5點及第 7點所涉系統通報作業,業於 106年12月23日至24日
       辦理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更作業,其涉移民署部分,據移民署 107年 4月24日移署移字
       第1070042392號書函表示,預計 107年 5月底完成,嗣經電洽移民署表示,接收本部
       傳輸出生通報資料部分已版更完竣,惟下傳資料至所屬機關(單位)部分尚待版更,
       爰請移民署儘早完成版更,俾利採行系統通報。另為避免上開情事發生,爰補充系統
       版更前之因應作法如下,請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一)移民署所屬機關(單位)發現新生兒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
         敘明事實狀況、法令依據並檢附出生通報等相關資料,函送產婦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產婦為無戶籍國民或非現戶人口,有配偶者,函送產婦配偶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無配偶者,函送產婦居住地戶政事務所,並副知本部戶政司。
      (二)戶政事務所接獲移民署所屬機關(單位)函送之出生通報相關資料,於完成新生
         兒出生登記,或經查證新生兒未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無須辦理出
         生登記者,請函復辦理情形予移民署原通報機關(單位)知悉並副知本部戶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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