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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民眾可否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辦理出生登記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6.14. 法律字第107035084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6月14日
    主旨:有關民眾可否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辦理出生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6年12月 8日台內戶字第 10612040082號函。
     二、按電子簽章法第 4條第 2項及第 3項規定:「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
       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第 2項
       )。前 2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第 3項)。」上開電子
       簽章法第 4條第 3項與同法第 6條第 3項及第 9條第 2項所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
       之『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文書、書面、簽名或蓋章適用者」,各機關若欲就特
       定事項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應分別依法令或公告排除各自業管之申請事項及文件。
       次按本部91年 3月21日法律字第0910700139號公告「與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應排
       除電子簽章法之適用,故有關民法第1059條第 1項所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對
       於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之書面約定,考量子女須從父或母之姓,係屬由父母子女關係所
       發生之法律關係(本部99年11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99052130號函參照),再以,該從
       姓之書面約定,涉及當事人從姓約定之真意認定,係屬與親屬法有關事項之文書,爰
       應排除電子簽章法之適用。
     三、至於來函所詢民眾可否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辦理出生登記乙節,查戶籍法第 4條第 1
       款第 1目及第27條第 2項規定:「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一)出
       生登記。…」、「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
       政府公報。」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 1款規定:「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
       證明文件正本:一、出生登記。…」準此,就戶籍登記之出生登記是否公告排除電子
       簽章法之適用,應由貴部本於權責決定,又如經貴部審認,民眾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
       路辦理出生登記,則應如何確認證明文件(如:父母從姓約定書面)之真實性,貴部
       允宜深入審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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