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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外交部函請貴部協助檢視該部修正之「旅外國人申辦戶籍登記須知」甲表、乙表暨其附 件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7.27. 法律字第107035037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7月27日
    主旨:有關外交部函請貴部協助檢視該部修正之「旅外國人申辦戶籍登記須知」甲表、乙表
       暨其附件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6年11月20日台內戶字第 10612036932號函。
     二、按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
       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46條定有明文。足徵我
       國法律區分婚姻成立之要件為形式要件(結婚之方式)與實質要件(例如雙方當事人
       合意、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有無瑕疵、結婚年齡等),而實質要件之準據法,係採雙方
       當事人本國法主義之立法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4年度家上字第79號判決參照
       ),合先敘明。
     三、次按我國民法第 981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此為婚姻
       成立之實質要件;同法第 990條本文規定:「結婚違反第 981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
       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來函所詢我國之未成年人(年滿18歲之男性未成年人或年
       滿16歲之女性未成年人)如與外國人依婚姻之「舉行地法」完成結婚,而未得法定代
       理人同意者,如其欲依戶籍法第26條規定由駐外館處函轉辦理結婚登記,因婚姻成立
       之實質要件,應分別符合當事人之本國法規定,且申請結婚登記是否適法,戶政機關
       應予審查,對於違法有瑕疵之申請案件,戶政機關自應否准登記,未成年人結婚未得
       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者,係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應否准其申請(本部99年11
       月17日法律字第0999093668號函參照)。準此,為戶政機關得確認我國未成年人之結
       婚是否符合我國民法第 981條規定,並予審認是否應予結婚登記,故依戶籍法第26條
       規定由駐外館處函轉辦理結婚登記者,仍應提憑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俾利
       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四、末按涉民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
       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
       地之法律。」上開規定之立法方式與涉民法第46條不同,亦即其未區分離婚之形式要
       件及實質要件而明定應適用不同之準據法。從而,如我國之未成年人與外國人結婚後
       ,雙方當事人已在外國依共同之「住所地法」完成離婚程序,依上開涉民法第50條規
       定,因雙方當事人之離婚符合共同住所地法而產生離婚效力,是類情形如由駐外館處
       函轉於我國辦理離婚登記,應無須提憑該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國內之戶政
       機關得憑婚姻關係當事人持經驗證之國外離婚證明文件,依戶籍法第26條規定於國內
       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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