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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經濟部報請指定「消費高手一起購(pure17go)」、「一訂OK網」及「EZ訂票網」等三 家業者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7.27. 法律字第107035101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7月27日
    主旨:關於經濟部報請指定「消費高手一起購(pure17go)」、「一訂OK網」及「EZ訂票網
       」等三家業者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本部處理意見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鈞院 107年 5月 7日院臺法議字第1070089273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有關旨揭 3家業者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疑義,依
       經濟部 107年 5月 3日經商字第 10700577430號函指出,「消費高手一起購」網站,
       其所營事業資料中並未有「無店面零售業」乙項,惟列有「電視節目製作業」、「廣
       播電視節目發行業」等 2項,且其銷售商品多透過「民視無線台」、「民視第一台」
       之節目提供購物資訊,其實質內涵應屬電視購物頻道供應者。至於「一訂OK網」,其
       所營事業包含「藝文服務業」、「演藝活動業」等 2項,且主要業務係提供消費者特
       定影城之電影票券訂購服務,屬電影片映演業;「EZ訂票網」則透過網站銷售多數特
       定影城之電影票券,如認上開訂票網係影城委託銷售電影票券,並蒐集、處理或利用
       個人資料,則該公司亦應受委託者(即影城)之個資法之權責機關管轄。針對上開意
       見,本部於 107年 5月28日以法律字第 10703507580號函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文
       化部就是否分別擔任上開 3家業者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7年 6月11日通傳內容字第10700279370 號函及文化部 1
       07年 7月 3日文影字第1073018710號函復(詳參附件),茲就函復內容,摘陳如下:
      (一)「消費高手一起購」網站部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7年 6月11日函指出,該會為通傳事業之監理機關,該網
         站係由「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主要業務係透過網際網路銷售商品
         ,提供線上購物服務,無涉通訊傳播業務,其股份雖是由該會監理之「民間全民
         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視)百分之百持有,但僅為民視轉投資事業,彼此
         仍屬不同事業體,所經營之網路購物事業非法定須經該會許可發給執照,不屬該
         會權責範圍。又該網站銷售產品雖於民視無線台、民視第一台露出產品資訊,但
         非透過頻道蒐集個人資料,如相關節目內容涉及商品或服務銷售事宜,應屬廣播
         電視法規範節目應與廣告區分事宜,非得據以稱其為電視購物頻道。本案屬兩不
         同公司分別經營廣電事業與電子商務,該網站經營樣態屬於「其他無店面零售業
         」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應以經濟部為其個資法之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一訂OK網」及「EZ訂票網」部分:
         文化部 107年 7月 3日函指出,該 2家業者均係於網際網路架設服務平台,蒐集
         、處理消費者資訊後,將消費資訊提供商家進行訂票作業(以協助網路訂購電影
         票券為主),再收取資訊處理之服務費用作為收益,並無涉電影映演行為,與電
         影法所定義電影片映演業之營業態樣不同。又「一訂OK網」服務內容係資訊平台
         服務,未有「藝文服務業」及「演藝活動業」 2項業別之營業事實,登記該 2業
         別亦無需申請許可,不宜將該公司其他登記行業均納入判斷個資法主管機關之依
         據。且「一訂OK網」與「EZ訂票網」均屬資訊服務業,提供平台服務收取服務費
         用,服務對象包含旅宿、娛樂、交通等行業,其服務項目隨時可能增減而處於浮
         動狀態,不宜認定為「主要從事為電影院業者代理銷售電影票券,應優先歸屬於
         影片放映業」,此種「代客處理資料之資訊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及跨業服務特
         性,尚無明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宜由經濟部擔任其個資法之主管機關。
         另查電影映演業者僅委託該 2網站辦理售票事宜,尚難證明其有委託蒐集、處理
         或利用消費者個資,是否適用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尚有疑慮;且無論個
         資法第 4條規定或其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其規範意旨係要求受委託單位執行業
         務時,須遵守同委託機關於個資法上之相關規定,此無涉其主管機關之認定。又
         該 2網站均僅提供消費者於網路訂位之訂票服務,與電影分級及娛樂稅繳納等事
         項無關。是以,該 2網站均係以網際網路提供代訂電影票為主要服務項目,其業
         別營業利基係提供平台服務收取服務費,服務項目隨時可能增減而處於浮動狀態
         ,並無經營電影映演項目,不宜由該部擔任該 2網站業者之個資法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三、本部意見:
      (一)關於「消費高手一起購」部分,按公司法第18條第 2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
         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故現行公司所營事業已不限於公司登記
         之營業項目,從而,本件仍應以該網站實際經營之業務判斷其所營事業為何(本
         部 102年12月26日法律字第 10203513720號函參照)。查「消費高手一起購」網
         站除販賣電視台廣告商品之外,尚有販賣其他商品,換言之,該網站販賣之商品
         ,不以電視廣告商品為限,故該網站所營業務顯然係從事以網際網路之電子媒介
         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屬「其他無店面零售業」項下「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
         售商品之公司行號」,其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經濟部(本部 107
         年 3月19日法律字第 10703500380號書函說明三意旨參照)。
      (二)「一訂OK網」及「EZ訂票網」部分,依文化部 107年 7月 3日函指出,該 2家業
         者均係於網際網路架設服務平台,蒐集、處理消費者資訊後,將消費資訊提供商
         家進行訂票作業(以協助網路訂購電影票券為主),再收取資訊處理之服務費用
         作為收益,並無涉電影映演行為,與電影法所定義電影片映演業之營業態樣不同
         ,故不宜逕認該 2家業者係屬電影片映演業。另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
         受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依委託機關應適用之
         規定為之。」旨在明定受他人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機關,應適用該
         委託者應遵行之規定,並未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受託機關之個人
         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仍應以其實際從事之行業,以為判斷。
         上開 2家業者既未從事電影片映演業務,且係利用電子網路方式將資訊介紹給需
         要服務之消費者,並蒐集其個人資料,應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
         訊服務業,在無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人資料保
         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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