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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袁○鴻之出生登記業經撤銷,國人李○○先生欲辦理認領袁○鴻及其出生登記,是否沿 用其原配賦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應受理本案之戶政事務所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08.24. 台內戶字第107043414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24日
     一、按本部 101年12月 3日台內戶字第1010374412號函略以,為便利統一編號之管理,如
       當事人原有(或曾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於辦理廢止戶籍
       、撤銷戶籍、喪失國籍或撤銷出生登記後再次設籍等戶籍登記案件,應沿用原有(或
       曾有)統一編號,俾利權利義務關係之連貫。
     二、依案附資料,袁○鴻(○○○年出生)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非生母印尼國人
       袁○雅女士自袁○明先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經袁先生於○○○年○○月○○日向新
       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申請刪除父姓名,並經該所於○○○年○○月○○日撤銷其出生
       登記,又袁○鴻未曾出境且桃園市政府社工表示其現居住桃園市楊梅區。現生父李○
       ○欲辦理認領袁○鴻並辦理其出生登記,有關本案當事人究應回原撤銷出生登記之戶
       政事務所辦理並沿用原配賦之統一編號,或得由貴轄竹南鎮戶政事務所受理,並重新
       配賦統一編號 1節,按出生登記應依當事人居住事實設籍,該子現居住桃園市楊梅區
       ,爰可請申請人至桃園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又現行出生登記作
       業,尚無沿用原有(或曾有)統一編號之功能,爰仍由系統重新配賦統一編號,惟請
       於其個人記事欄補註記原設籍地址及原配賦之統一編號,俾利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之
       連貫。
     三、另參照本部 101年12月 3日前揭函意旨,本部將於出生登記作業增設統一編號配賦方
       式選項(系統自動配賦及沿用撤銷出生登記之統一編號)並預定於 108年12月版更,
       相關記事例將徵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後併同版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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