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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 1項規定,非屬當期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前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提前申報扣抵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收件審查時予以退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7.08.29. 台財稅字第1070461096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29日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 1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
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非屬當期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前申報扣抵銷項
稅額,營業人提前申報扣抵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收件審查時予以退件。
二、廢止本部76年 1月14日台財稅第 7519142號函、77年 9月17日台財稅第 770661420號
函及87年 3月19日台財稅第 87193294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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