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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眾申訴網站購物,至便利商店取貨時出示證件認定問題,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權益疑
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8.20. 法律決字第107035124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20日
主旨:關於民眾申訴網站購物,至便利商店取貨時出示證件認定問題,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權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說明:
一、復貴部 107年 7月 2日經商字第 10702414730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
或處理,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五、經當事人
同意。…。」又上開所稱之契約關係,包括本約,及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為履行該
契約,所涉及必要第三人之接觸、磋商或連繫行為及給付或向其為給付之行為(個資
法施行細則第27條參照)。另應注意,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誠實及信
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個資法第 5條規定參照)。
三、查本件民眾所詢於網站購物,至便利商店取貨出示證件涉及個資法權益乙節,倘於網
站購物時已同意便利商店取貨規範,則便利商店基於「消費者管理與服務」之特定目
的(代號 090)且符合個資法第19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自得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惟
應注意個資法第 5條之比例原則。至於民眾反映出示非公務機關之識別證仍無法領取
網路訂購商品乙節,事涉是否有相關取貨規範或約定等消費爭議,爰仍請貴部本於職
權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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