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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新增廢(污)水處理設施,尚未導入原廢(污)水進行處理,且
未涉及原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程序及功能,認定為事後變更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8.21. 環署水字第107006737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21日
一、依本署 107年 6月19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許可辦法),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第21條第 1項第 5款「廢(污)水處
理設施單元汰舊換新,且其規格條件及功能皆與原許可證(文件)登記相符」及第 9
款「其他未涉及廢(污)水、污泥之產生、收集、處理或排放之變更,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定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變更。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新增廢(污)水處理設施,尚未導入原廢(污)水進行處理,
且未涉及原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程序及功能,為鼓勵業者加速改善,參考許可辦法
第21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之立法精神,依同條項第 9款規定認定為事後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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