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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後擬自行申請公餘時間進修及進修費用補助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7.09.03. 公訓字第1070017673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3日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
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
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
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 2條規定:「本法適用對象如下…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第25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
,不適用本法有關進修之規定。」
二、次按本會92年 4月11日公訓字第0920002790號書函釋以:「……至某甲91學年度第 2
學期進修費用補助部分,宜自服務機關擬給予之全期部分費用補助,按服務機關核定
進修生效日起至學期結束日之期間占全學期期間之比例折算,予以補助。」92年12月
19日公訓字第0920009353號書函釋以:「……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按:現為第
21條)第 1項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並予
以分發任用,成為正式公務人員,依該法之立法意旨及立法目的,是類人員應不得於
訓練期間參加進修,以免影響訓練之實施及功能……」本會96年 5月22日公訓字第09
60005422號令:「自行申請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
間中途離職者,倘依上開原則認定得給予補助,該進修學期之費用補助額度,應依該
學期開始日至離職生效日(不含當日)之期間占全學期期間之比例計算核給之……」
本會 102年 3月20日公訓字第1022160209號函釋以:「一、……公務人員於進修開始
前(錄取後)或學期中均得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機關同意後,自該學期起適用訓
練進修法有關公假或進修費用補助之規定……二、依前揭規定,公務人員如擬自行申
請進修,應至遲於『學期結束前』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如機關核定同意時已逾申請
時點所歸屬學期,且未加註同意其進修之起始時點,即應自該申請學期起適用訓練進
修法有關公假或進修費用補助之規定……」。
三、據上,本案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後,始得向服務機關申請公餘進修,倘
獲服務機關同意核給部分費用補助,其費用補助生效之起點,應依本會上開 102年 3
月20日函釋,自本案申請公餘進修申請日( 107年 7月10日)所歸屬之學期起,適用
進修補助之規定,並依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5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
間,不適用本法有關進修之規定」,以及本會上開92年 4月11日書函規定按比例折算
之意旨,自訓練期滿之次日( 107年 2月27日)起至學期結束日(同年 7月31日)之
期間占全學期期間之比例計算核給之,並依本會上開96年 5月22日令之計算方式,按
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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