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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安全距離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7.08.08. 消署危字第10700073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8日
    主旨:所詢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安全距離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7年 8月 3日有智字第107365號函。
     二、查本署94年 5月 5日消署危字第0940008246號函釋意旨,係為避免場所發生事故時,
       波及場區外其他建築物,故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之安全距
       離範圍內倘含括場區外土地時,應考量日後上開土地上如興建建築物時,亦能藉由設
       置防爆牆及保安措施,使該場所安全距離仍能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以維護公共安全並避免日後爭議。
     三、至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周圍如有設立違章建築 l節,請向
       所轄建築機關檢舉,並由建築機關依規定辦理拆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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